根据《阳光学院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现将《阳光学院艺术学院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公示如下。
公示期:2025年1月6日—2025年1月10日,共5天。公示期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联系人:宋老师
地点:五期R1-108A
联系电话:0591-83970413
以下为奖学金实施细则,积分细则见附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三全育人”理念,鼓励学生积极进取、勇于创新,充分发挥学生特长,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具备创新精神和人文艺术素养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结合《阳光学院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特制定《阳光学院艺术学院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资金来源、评定比例及评定时间
资金来源:学校每学年抽取所收学费的2%用于奖学金。奖学金金额因年级、专业收费标准不同略有差异。
评定比例: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获奖比例分别为专业人数的3%、5%、12%。
评定时间:阳光学院奖学金每学年秋季开展评定工作。毕业学年奖学金评定以校级优秀毕业生评定办法参与评选。
第三条奖学金总分计算方式
在满足基本条件(第六条)要求的前提下进行综合测评分计算,包括学业积分和任选条件积分(第七条)。
一、艺术类专业(音乐学、舞蹈学、美术学、数字媒体艺术)
综合测评分=学业积分+任选条件积分
说明:学业积分为当学年加权平均分换算积分(附件1)
二、师范类、理学类专业(学前教育、应用心理学)
综合测评分=学业积分×65%+任选条件积分×35%
说明:学业积分为当学年加权平均分;任选条件积分以标准分进行计算,最高分为100分,最低分为60分。具体计算公式:学生X的积分测评总分=(100-60)/(A-B)×(X-B)+60;其中A表示学生X所在年级专业的全部学生中的积分测评原始得分的最高分,B为学生X所在年级专业的全部学生中的积分测评原始分得分的最低分,X为学生X本人的积分测评原始得分。
第四条评定机构
学校成立阳光学院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由校领导、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负责人等共同组成,负责审核奖学金的评定及发放工作。
学校奖学金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奖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各二级学院成立学院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专任教师代表、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共同组成。
学院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共同组成。
第五条评定流程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二)学院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组织奖学金申请资格审查;
(三)学院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组织专业内审核评议;
(四)学院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进行结果公示;
(五)学校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审核、公示;
(六)分管校领导签批发文;
(七)发放证书与奖金。
第二章奖学金参评条件
第六条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党、团活动,参加青年大学习等网上党团课学习,经团支部、党支部评议合格。
(二)达到悦跑规定次数。大一每学期至少参加40次跑步运动;大二每学期至少参加30次跑步运动;大三每学期至少参加20次跑步运动(专升本学生及因身体原因无法参加悦跑的学生除外)。
(三)完成劳动教育课程学期要求。
(四)参与志愿服务与社会实践活动或学院党支部立项活动。除毕业班学年外,每学期至少参加一次由省市机关部门或校团委组织的寒暑假社会实践活动或各班级团支部立项活动或由青年志愿者协会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含学雷锋、迎新生、校大型活动等志愿服务)。
(五)当学年至少参与过一项学科竞赛。
(六)获得一本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或专项证书(大一学生除外)。
(七)专业附加基本要求:音乐学、舞蹈学专业学生需加入学院一个乐团(合唱团/管乐团/民乐团/流行乐团)或舞团,在乐团/舞团中积极工作,并在当学年考核优秀。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请奖学金资格:
(一)当学年所修习的课程中出现不及格者(无论是否补考通过)。
(二)当学年受到通报批评、违纪处分或原有处分未解除。
(三)未注册、休学和保留学籍者。
第七条任选条件
学生符合基本条件即可申请奖学金,自主提报相关成果及佐证材料参与所在专业积分排名(满足任选条件中的每项成果只能进行一次积分)。奖学金任选条件包括硬实力、软实力、领导力、学研力四个类型,具体积分细则见附件2。
(一)硬实力类
(1)参加学科竞赛(互联网+、挑战杯)获奖或参加A2类学科竞赛获奖;
(2)作为团队成员,获批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在结题中认定相应等级;
(3)创办(或作为公司实际参与人之一)由学校孵化的公司,公司完成注册并实质性运营。
(4)作为第一作者获批实用新型专利;
说明:若以团队成果进行申报,奖学金申请人须作为团队主要负责人、领队或发起人,每个奖项或活动团队主要负责人、领队或发起人不超过3人;
(5)参加专业类大赛获奖(如大学生艺术节、金钟花、舞百合花);
(6)个人或团队原创作品(含原创设计类作品、音乐类作品、舞蹈类作品)在国家、省、市、区(县)级以上平台展播或采用。
(二)软实力类
(1)拍摄/剪辑视频作品以第一作者身份所创作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文章、视频、图片等形式)被校级及以上平台采用刊发(含《我的大学》微电影);
(2)参加体育赛事获奖;
(3)参加职业规划大赛并获奖。
(三)领导力类
1.担任校院学生组织主席团成员、校院各机构部门负责人、辅导员助理、班级班干部及学生社团负责人;
说明:若有兼任,以最高一级学生工作计算积分。
2.作为主要学生干部带领组织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
3.个人获得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不含区级)或校级荣誉称号(含十佳大学生、十佳团支部书记标兵、十佳学生干部、十佳共青团干部、出彩阳光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
4.个人参加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公益活动获得校级及以上奖项。
说明:奖学金申请人所提供的个人奖项或荣誉成果须由本人获得(奖学金申请人须有独立奖状)。
(四)学研力类
1.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
2.通过全国大学生英语四六级考试或雅思、托福等考试成绩达合格及以上(以成绩单下发所在学年计算,雅思5.5分,托福46分);
3.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合格证书(以成绩单下发所在学年计算)。
4.获得职业技能证书;
5.个人艺术设计/创作作品被校级收藏或在市级及以上平台展览;
6.高质量就业。
第八条直评条件
学生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满足以下条件中任意一项可直评一等级奖学金。
1.作为主要负责人,带队参加(互联网+、挑战杯)学科竞赛获得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或带队参加A2类学科竞赛获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奖项;
2.担任校院团委、学生会、各团工委主席团成员,或担任校院各机构部门负责人,或担任班级干部,或担任各学生社团负责人,带领组织荣获国家级奖项;
3.荣获“福建省大学生”自强之星、“中国电信奖学金”、福建省“优秀共青团员”“福建省青年五四奖章”“福建省向上向善好青年”中任一项荣誉称号,或获得“一马当先”知识竞赛省级二等奖及以上荣誉;
4.考取境内211或985水平及以上学校的硕士研究生,或考取境外QS排名前200位次学校的硕士研究生;
5.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本科学报及以上平台发表论文;
6.获国家发明专利。
第三章附则
第九条直评优先于积分排名,占用一等奖学金名额。
第十条未列入以上条件的重大成果,可由个人向学院评定委员会提出认定申请,认定后可予以积分或直评。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阳光学院艺术学院负责解释。
阳光学院艺术学院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