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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学院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2-05-20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机制,规范与合理使用科研项目间接经费,提高经费管理效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支持的 明确可以列支间接费用的各类科研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有相关管理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消耗 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四条 学校是间接费用统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间接经费中的管理费按项目研究经费总额的 3%由财务处统一提取,由科研与学科建设处作为项目管理费用统筹支配使 用。 

第五条 间接费用由学校管理费和绩效支出两部分组成。间接费用一般按照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由项目负责人在项目预算中列明,间接费用比例按照不同类别的科研项目由项目经费主管部门核定。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类项目:最低不得低于项目资助总额的8%,最高不超过40%。人文社科类其他 纵向项目按照相应主管部门的要求或者参照《福建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闽财政研[2021]6号)的相关要求提取间接费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间接经费由国家自然科学基 金委员会统一划拨。其他来源的自然科学类项目如没有相关的文件依据,则最低不得低于项目资助总额的8%,最高参照国家基金的有关办法执行。 

第六条 间接经费的使用间接经费中提取的学校管理费由科研与学科建设处统筹使用,用于科研管理服务和业务拓展工作。间接经费扣除学校管理费后,其他均为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统筹使用,主要用于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补偿人力成本的相关支出。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

第七条 间接经费绩效支出的发放 (一)间接经费绩效支出分二次发放,项目通过主管部门中期检后给项目组发放50%;项目结题后发放50%。项目结题延期超过一年未满两年,发放剩余绩效的50%。项目负责人填写《阳光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申请表》(见附件),经科研与学科建设处审核后,由财务处发放项目绩效。(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发放绩效支出:1.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 (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2.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3.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其他经费管 理文件规定的,或发生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4.项目延期超过两年及以上。科研与学科建设处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现上述情形,及时通知财务处停止相关项目绩效支出,待项目主管部门或学校做出处理意见后继续执行。如已发放的绩效支出有违规情况,学校有权追回。 

第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与学科建设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2022年起立项项目按本办法执行,之前立项项目按原文件或主管部门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