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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2-06-17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我校纵向研究项目经费管理,根据 国家和福建省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和《福建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闽财政 研〔2021〕6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纵向研究项目所获得的经费的使 用与管理。纵向研究项目经费是指国家、有关部委和省级政 府部门及学校专项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含学校配套经费)。该经费是用于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相关的 各项费用,是政府和学校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促进产业技 术升级,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而设立的专项经费。项目主管部 门有相关管理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研究项目经费为我校教职工从事已在科研与学科建设处登记立项获批的纵向研究项目的经费,该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进入财务处科研账户, 并按照相关项目研究管理办法、项目研究任务书或项目研究 合同等要求合理使用。 

第四条 本研究经费管理办法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项目负责人为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须严格执行项目经费预算管理制度和包干制管理制度(可实行包干制 项目具体参照《阳光学院纵向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办法》执行,下同),规范研究经费管理,确保研究任务顺利完成。 

第二章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五条 纵向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1.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不得列支论文版面费。2.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 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研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 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我校有 关规定执行。其中:(1)有本校工资性收入的人员不能领取劳务费。(2)聘用人员领取劳酬,需凭《劳动合同》或《聘用 合同》。该合同需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学院(部门)负责人 审核,分别交科研与学科建设处与财务处备案。(3)领取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需填报领款表,由学院 (部门)审批并加盖学院(部门)公章后,到财务处办理。(4)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由财务处直接转入领款人的个人银行卡或银行账户,经办人员不得代领代发。 3.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设备以及对现有设备进 行升级。购买大型仪器设备时禁止将设备拆分为零部件购买。原则上同一项目小额设备费(500 元以下)不超过设备费的 20%。电脑及周边设备购买一般不得超过一台,包括电脑(台 式或笔记本)、相机、摄像机、打印机、传真机、投影仪等。不得购置平板电脑。

(二)间接费用: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学校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管理费用按3%提取。具体间接经费开支参照《阳光学院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研究经费的审批与使用 

第六条 纵向研究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和包干制管理制度。经批准的项目须严格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一般不作调整(包干制除外)。学校奖励的项目配套经费,也需编制相应的预算,经科研与学科建设处和财务处审核后,按本办法管理使用。因研究实际需要,确有必要调整部分项目预算时,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单位)、校科研与学科建设处和财务处审批后,按研究项目预算调整程序报批。 

第七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重大调整和变更,以及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告校科研与学科建设处和财务处,由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八条 纵向研究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研究经费的预算编制、分配使用、决算审计等。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或任务书和合同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研究经费,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项目研究 过程中发生的费用,除特别说明外,均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批使用,实报实销。项目负责人本人各项经费开支须由二级学院(单位)或科研与学科建设处行政领导审批。一次性开支3万元(含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支出,应由所在二级学院(单位)院长或科研与学科建设处审批;支出在8万元以上的,须由科研与学科建设处审核,分管校长签批。 

第四章 结转和结余经费管理 

第九条 结转结余经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年度剩余经费和项目结题验收后的剩余经费。1.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经费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2.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及时通过验收(结题),且项目结余经费未被收回,项目直接费用的结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在结题两年内安排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两年后结余经费由科研与学科建设处统筹安排用于其他科研活动的支出。未通过验收或结题的项目,结余经费暂时冻结或按原渠道收回。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经费(包干制除外),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虚报冒领劳务费,不得虚构或超标准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认真负责地按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组织好项目的实施,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按规定及时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检查报告》、《结题报告》、《验收报告》等报告资料,做好项目资金决算与审计,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未如期完成研究任务或不及时提交有关报告资料的,校科研与学科建设处可责 令其限期整改;未能如期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校科研与学科建设处可通知校财务处中止其项目经费的使用,上报 项目主管部门,同时将项目负责人或违规人员列入“黑名单”,阶段性取消其申请或参与科研项目的资格。对未遵守研究经费管理规定、未按预算使用项目经费、未做好项目资金决算 与审计、科研诚信记录不良的,校科研与学科建设处或校财 务处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或阶段性取消申请及参与科研项目 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22年立项项目按本办法执行,之前立项项目按原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与学科建设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