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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2-07-19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纵向科研项目包干制经费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国 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 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 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 知》(国发〔2018〕25 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科学 技术部 财政部关于在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中试点项目经 费使用“包干制”的通知》(国科金发计〔2019〕71 号)《国 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 号) 《福建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闽财政研〔2021〕 6 号)等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包干制”是指对项目扣除管理费后的其余全 部经费进行包干使用。项目无需编制经费支出预算,由项目 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在经费使用范围内自主决定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承担的所有上级主管部门要 求实行经费“包干制”的纵向科研项目,如国家社科基金后 期资助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 金、中华学术外译项目等。 

第二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四条 使用经费“包干制”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实 行负责人承诺制。项目负责人需签署承诺书(见附件 1),承诺 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 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 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 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 

第五条 项目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和获批项目负责人提交 计划任务书(合同书)时,无需编制项目预算。经费开支范 围参照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和《阳光学院纵向研究经费管 理办法》执行,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使用。 

(一)管理费按照项目总经费的 3%提取。 

(二)绩效支出比例上级主管部门有相关规定的依规定 执行,无相关规定的项目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扣除设备购置 费后的 30%。绩效支出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受绩效 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基数。 

第六条 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 项目经费决算,经财务处、科研与学科建设处审核后,报上 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 绩效发放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重贡献、重实效” 的原则进行分配。绩效分二次发放,项目通过主管部门中期 检后给项目组发放 50%;项目结题后发放 50%。项目结题延期 超过一年未满两年,发放剩余绩效的 50%。项目绩效发放对象 为参与项目研究并做出实际贡献的人员(不含学生)。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发放绩效: 

(一)被撤项、被终止或结题验收未通过的; 

(二)经认定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经认定有违反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等行为的; 

(四)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年未办理结题的项目不予发放 绩效。 对于前款各项情形,如绩效费用已发放的,项目负责人 须全额退还。 

第三章 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 财务处、科研与学科建设处应当每年对项目经费 支出情况进行审核。在项目结题时由财务处和科研与学科建 设处在学校内部公开项目经费决算和项目结题/成果报告,接 受监督。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学 校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项目计划任务 书(合同书)等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对于违规使用项目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及相关 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 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与学科建设处、财务处负责解释。